通常稽徵機關在選案稽查稅金時,中選比例最高的情況至少有十四種,列舉如下:

1.全年度財富增減達10%以上,而且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

2.房屋或土地移轉屬於25歲以下的子女,或二等親以內的財產移轉買賣。

3.同一筆土地一年以內兩次移轉,第二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移轉之限款在300萬以上者。 (即所謂的三角移轉)

4.主管機關蒐集房屋貸款資料,瞭解借款資金之用途及流向,通常此部份須具贈與稅起徵的金額才列入。

5.因繼承或受贈農地,連續五年未從事農業耕作五年以上。

6.收取大額的土地徵收補償金,追查資金流向。

7.當年度薪資所得成長幅度不高,但財產較以往急遽增加者。

8.無薪資所得,但擁有數十萬元以上利息所得者。

9.無固定收入,但擁有三棟以上房屋者。

10.未滿25歲,但在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0 萬元,25歲以上到30歲之間存款金額超過千萬者。

11.特定人士或知名演藝人員。

12.假交易真贈與之情況,如贈予公設地予子女,再用現金買回等。

13.個人帳戶短期內,以連續用現金方式提領或存款。

14.購買外幣,轉匯到其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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