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其他房地產相關稅 (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新實施的「房地合一稅」目前發現一個問題,以往常有父母先將名下房地產辦理贈與給兒女以節稅(避稅),再以他們名義出售的方式,在房地合一稅制實施之後,可能會非常不划算,也就是您將名下的房產贈與給兒女之後再出售,要繳的稅會比您以自己名義出售房產所繳的稅,多出好幾倍。

由於房地合一稅的是以實價概念課稅,拿你賣房地產賺的價差金額來課稅,也就是「實際賣價」扣掉「相關取得成本」之後再乘上「稅率」當作課徵的稅額。如果父母將房產先贈與給兒女,再以兒女的名義出售,稅捐機關會認定被贈與人(兒女)的取得成本是「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現值價值」,而不是父母當初購得房屋的市價金額。發現問題了嗎?取得成本的認定被強制變低了,代表你賣房子的獲利就變高,要被課的房地合一稅自然也就倍增。

文章標籤

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通常稽徵機關在選案稽查稅金時,中選比例最高的情況至少有十四種,列舉如下:

1.全年度財富增減達10%以上,而且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

2.房屋或土地移轉屬於25歲以下的子女,或二等親以內的財產移轉買賣。

3.同一筆土地一年以內兩次移轉,第二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移轉之限款在300萬以上者。 (即所謂的三角移轉)

文章標籤

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