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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仲收取多少服務費的規範,是依據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明訂,不動產經紀業(房仲)向買、賣雙方收取的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成交金額總價的百分之六(上限)。所以一般房仲業界不成文的普遍做法是,分別向賣方收取百分之四,向買方收取百分之二的服務費用。

先聊聊收取服務費的重要性

房仲業的服務費,就民法上面的定義來說,是雙方約定在居間行為(仲介)完成之後應該支付的勞務報酬。而所謂的居間,指的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定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予報酬的一種契約類型。換句話說,只要在開始請房仲下斡旋議價時(或賣方委託房仲賣房子時),約定好服務費,一旦完成不動產正式買賣契約的簽訂,你就必須負擔支付房仲服務費的法律上義務。必須先說明的是,這一筆服務費並不包含在你們買賣房屋成交的金額裡頭,而是在成交之後,再額外支付給房仲經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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