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稽徵機關在選案稽查稅金時,中選比例最高的情況至少有十四種,列舉如下:
1.全年度財富增減達10%以上,而且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
2.房屋或土地移轉屬於25歲以下的子女,或二等親以內的財產移轉買賣。
3.同一筆土地一年以內兩次移轉,第二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移轉之限款在300萬以上者。 (即所謂的三角移轉)
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9,423)
好事達人在幾次協助客人買賣交易時候發現,一般人在進行房地產交易時,常常會把「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兩種地價搞混,即使知道也不見得明白它的用途。其實這兩者是有很大不同,金額上也相差不少喔。 所謂「公告地價」是指,由政府官方公告各個轄區內各宗土地的價格,做為民眾申報該筆地價的參考之用,原則每3年會公告一次(於1月1日公告)。依照現行土地稅法規定,政府在進行規定地價時,會先分區域調查最近一年內的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依據各街道的市況、繁榮程度及地價水準,劃分成不同地價區段。同一個地價區段內土地使用的同質性高,不同地價區段間的土地使用則會差異比較大,以此來估計區段內地價,計算土地平均行情,之後提交給各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作評議,然後根據評議委員會的結論,核算每一筆土地的單位地價,同時進行為期三十天的公告,若民眾沒有人提出異議,該核定土地價格將自動拍板定案,成為課徵地價稅的計算基礎,這就稱為「公告地價」。之後便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後,據以課徵【地價稅】的標準。 至於「公告土地現值」則是指,政府官方根據過去一年來,調查轄區內土地交易的價格動態,分別計算出各區段的價格,做為土地移轉買賣交易時的價格依據。公告現值在每一年的1月1日就會發布,因此「每年」都可能會改變,公告現值是設定典權、贈與或繼承,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的參考,並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設定典權】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計算依據。由於公告土地現值是反應土地的正常市場交易價格,因此民眾在衡量土地的價格時也常把它當成一項重要的參考數據(即以公告土地現值除以0.3025 = 每一坪價格,但還必須參考與市價差異百分比),也正因為如此,目前各縣市政府正朝向細分地價區段方向努力,希望使各區段內土地條件的差異降到最低,減少以往公告土地現值有偏高或偏低情形。公告地價和公告土地現值 相同 的地方,在於:1. 兩者都是由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附設的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出來的。2. 兩者都是用來作為申報、課稅的依據。然而,就兩者 差異 部分,至少就有以下四點:1. 公告地價每3年公布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則是每1年公布一次。2. 公告地價的金額目前大約只占土地真實市價的20%(市價每坪100萬元,公告地價可能只有20萬/坪,內政部統計資料連結),公告土地現值則是大約占土地市價的90%左右(例如市價每坪有100萬元,公告土地現值大約是90萬元/坪),目前政府正逐年積極調整兩者與現實的差異。3. 公告地價的用途是在申報地價用,公告土地現值的用途則是土地產權移轉、設定典權、徵收、補償土地價格時使用。4. 公告地價是計算地價稅、以及地租費用的依據。公告土地現值是計算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時的依據。 公告地價和公告土地現值的差異雖然大,但卻有某種程度的關聯性。因為主管全國不動產地政業務的內政部曾發文給各地方政府,要求「公告地價的漲幅,不應小於過去三年公告土地現值的累計漲幅」,換句話說,如果最近3年內的累計公告土地現值出現大漲的情況,那麼3年才公布一次的公告地價也一定會跟著大漲,這也是為什麼之前六都公布出來的公告地價,都比前一次公布的數字大幅成長3~4成,因為之前的3年期間,各地的公告土地現值隨著房市多頭行情跟著大漲的緣故。但若這三年內房市非常冷清,則下一次的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理論上就不該再有大幅調漲的情況。那什麼是申報地價?申報地價之用途又是如何? 至於什麼是「申報地價」,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所申報的地價,就是申報地價。未申報地價,或申報地價不足公告地價之8成者,則以公告地價的8成當作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換句話說,若土地所有權人沒有去申報地價,則就要查該處的公告地價,且是以公告地價的8成作做為申報地價,等於是法定地價。 「申報地價」主要用途在計算【租金】,也就是依照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土地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97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同法第110條規定「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8,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8%者,應比照地價10%減定之,不及地價8%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99,183)
第一次買房時,打開合約書或不動產說明書的停車位欄位上,常會看到寫了坡道平面、坡道機械、升降平面、升降機械、機械循環式等一堆拉哩拉雜停車位名詞,價位高低,任君選擇,但對新手來說,可就頭痛了。別擔心,好事達人來講給你聽。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4,384)
5000筆台南在地房屋土地銷售網站 - 吳志鴻房地產銷售網站
http://www.吳志鴻.tw/
網羅最多台南地區在地房屋、土地的不動產銷售網站。
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
https://resim.land.moi.gov.tw/Home/QueryIndex
可查詢仲介、仲介公司及地政士(代書)、估價師執業登錄狀況,避免誤信假仲介。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http://lvr.land.moi.gov.tw
官方實價登錄網站,可提供查詢附近地段最近成交案件實際行情。
財政部線上稅務試算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online-service/tax-pre-calculation
可自行估算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房地產交易、繼承贈與時應繳金額。
全國各縣市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value/42
可查詢故縣市所有土地地號的當年和歷年公告現值地價。
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8)
5000筆台南在地房屋土地銷售網站 - 吳志鴻房地產銷售網站
http://www.吳志鴻.tw/
網羅最多台南地區在地房屋、土地的不動產銷售網站。
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
https://resim.land.moi.gov.tw/Home/QueryIndex
可查詢仲介、仲介公司及地政士(代書)、估價師執業登錄狀況,避免誤信假仲介。
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3)
案例:
台南市某大品牌F姓房仲接受屋主專任委託一間在安平區五期大面寬電梯金店面出售案件,屋主原始開價4750萬、契約底價為4250萬,房仲F後續跟屋主議價契變之後,更改底價為3980萬(但該份新契變書始終由房仲F自己收藏,並未確實繳進公司核報)。數個月後的某一天,同店頭房仲W向已帶看過的台北客人甲(醫師身份)收到一份斡旋書出價為3505萬,並回報給本案件開發房仲F,當下房仲F馬上利用此份斡旋去誘出自己經營很久、卻遲遲不下斡旋的客人乙也下一個斡旋3650萬。三天後,房仲W再去向台北客人甲拉價加至3660萬,且甲客人因為考慮南北高鐵路途遠且工作繁忙,基於信任,當場額外交付一份上面已有客人甲本人親自簽名、但出價金額欄位暫留空白的斡旋書,要求房仲W在戰況緊急時立刻以電話回報,客人甲將會直接以電話授權給家住台南市區的親舅舅代理他填上新的出價金額繼續加價。房仲W回去立刻將拉價後細節據細彌遺回報給房仲F,希望房仲F能立刻把新的價格回報給屋主。房仲F眼見情勢不妙,心中有了特別的想法,當天傍晚立刻暗中運作自己的客人乙加價為3700萬,然後無聲無息(即不再另外通知房仲W去向客人甲繼續拉價)、立刻直接拿自己客人乙的3700萬斡旋去屋主家議價,並讓屋主當場簽收同意成交,再順便跟客人約定隔天一大早趕緊簽約(儘快能生米煮熟飯)。而房仲W在當天稍晚10點多才經由同店店長以電話顫抖語氣告知結果,房仲W得知風雲變色後,既驚訝又疑惑,硬著頭皮婉轉回報結果給自己的客人甲,還被惡狠狠飆罵一頓;更悲慘的是,該客人甲隔一天下午越想越不甘心,還打電話再次向房仲W詢問,如果我此時此刻再一次加到你們屋主預訂的底價(3980萬),屋主還能改賣給我嗎?...... 撇開被陰的事情不說,房仲W心中非常納悶,我這邊的客人明明有意願再出更高價錢的,屋主到底知不知道目前有我的這一組客人同時在積極、熱情地競價中,怎麼才多個40萬就同意賣了?或者,屋主他壓根不曉得有我們這一組客人在出價 ......?
上面的例子,假設房仲F為了想獨攬買賣雙方全部服務費傭金,而向屋主「惡意隱瞞」有另一組客人在競價,甚至能夠出更高的價格(或可能出更高價)的行為,法律上到底有沒有違法問題?還是屋主就算事後知道了,也只能像房仲W一樣,捏著LP自認倒楣?因為,是屋主自己歡喜甘願簽收了斡旋,同意只賣3700萬這個價格?
類似情況,在法院實際判決上(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84號判決)是認定構成刑法上的「背信罪」,被告房仲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屋主的利益。稍有點不同的是,前述100年法院判決中的兩位被告是分屬開發(代表賣方)和銷售(代表買方)兩個不同仲介人員,因為兩人串通共謀故意讓出價比較低的另一位買方(投資客)買到,所以兩個都被依背信罪共犯判決(一個對屋主背信、一個對買方背信)。而且背信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即使原告不知情,或訴訟過程因故(同情、和解)撤回告訴了,檢察官這邊仍然可以依職權繼續偵查和起訴被告,所以不是房仲後悔道歉花錢和解就一定能善了。
一、房仲行為在傳統法理上,認為屬於民法所規定「居間」法律關係。
居間行為,依照民法規定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五六五條)。所謂「報告訂約之機會」,指受到當事人的囑託,幫忙去尋覓及指示可與他訂約的相對人,進而提供訂約的機會,這種居間人稱為「報告居間人」。另外,有一種「媒介居間人」,是指同時受到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委託,往返斡旋於雙方當事人之間,這跟「報告居間人」只向其中一方當事人報告有所不同。以目前的不動產仲介作業型態,有區分為賣方(開發方)以及買方(銷售方)兩邊的仲介,如果仲介是分屬不同的兩個人時,這兩人都算「報告居間人」,而如果買賣雙方的仲介是同一人時,就屬於「媒介居間人」。
二、但依據現行委託賣屋契約書內容,賣方(屋主)與其仲介之間並非僅有「居間」法律關係,還進一步兼具有「委任」關係存在。
(一)傳統不動產「中人」(台語:誤落家),他們的服務性質是只靠著一張嘴做不動產買賣訊息的傳遞與媒合,確實就如民法居間行為所規定的那樣子。但實際上,在現今房仲業依規定所使用的委託賣屋契約內容,常會有許多條文是超出居間關係,而兼有代理屋主(或買方)行為的情況。例如,買方的房仲通常只提供銷售資料給當事人、帶看房子屋況等事情,除非到達要下斡旋談價錢階段,房仲人員其實並沒有接受到買方委任或賦予代理權,只能算單純的居間契約。但是在賣方(屋主)這邊的房仲人員,通常和屋主訂有銷售不動產的委託書,屋主以書面委託房仲處理房屋或土地的銷售事宜,甚至在一定的範圍內,房仲具有代理屋主的權限。例如:授權他調閱不動產謄本、直接刊登銷售廣告、持有鑰匙直接進入空屋帶看等等,此時房仲人員所做的行為,當然對屋主本人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如刊登廣告發布要賣屋訊息-要約行為)。至於,房仲可否進一步代替屋主收受定金、買賣價金、代理屋主簽訂買賣契約書,必須看有沒有取得屋主的特別授權而定,並非委託仲介業者買賣房屋就表示全部都授權給房仲。
(二)因此,若屋主與房仲之間具有委任關係,房仲要負擔的民法上責任義務就大得多。民法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換句話說,委任關係必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執行委託事務,也就是要求接受委託的人(房仲)在管理委託人(屋主)事務時,不只是站在一般普通人的立場上,而是要站在一個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也就是房仲們常常自詡的專業)的立場,負等同程度的注意義務。進一步來說,這裡要承擔的義務要求比較高,而且不能光以受委託人的主觀意志(我房仲自己認為應該要這樣做、認為可以這樣做)做為標準,而是以客觀上(整個社會秩序上、經驗法則上)應不應該注意來作為標準。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44號(另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767號民事判決)判決文裡頭提到:經查,系爭契約之名稱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其內容則記載上訴人將系爭土地委託被上訴人居間仲介銷售,及上訴人要求銷售之底價為 2500 萬元,有系爭契約在卷可稽,可見上訴人訂約之目的,係將系爭土地交由被上訴人在其所定底價之條件下代為尋找買主。又系爭契約第3條及第6條另約定若買賣成交時,上訴人同意之付款方式,並約定被上訴人得全權代理上訴人收受定金,及被上訴人應及時通知上訴人,且有轉交定金之義務,可見上訴人亦同時將價金之付款條件告知被上訴人,並委由被上訴人代為處理訂約買賣事宜,而被上訴人除為上訴人報告或媒介訂約外,亦同時得以上訴人代理人之身分,代為收受定金而成立買賣契約。就此而言,系爭契約非僅單純為居間或委任性質,而係兼具居間及委任之混合契約,且一經與買受人洽商合意,被上訴人即得代為收受定金成立契約,則居間與委任兩者間緊密相連,無從明確分離,故關於居間及委任之相關規定,均得適用於系爭契約。上訴人主張係屬委任,被上訴人抗辯僅為居間,均有誤解。(意思就是說,並不是你房仲說我的工作只有負責居間報告價格而已,賣不賣其實是你屋主自己做決定的,結果好不好不關我的事。相反的,因為是同時具有委任關係,你房仲還是得盡到法律上規範受託人該盡的義務)
三、房仲對屋主隱瞞還有其他出價更高的買方一事,使屋主以較低出價價格同意成交,造成價差的利益上損害,實務判決上認定仲介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進而構成刑法的背信罪要件。
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84號判決主文裡面,法官有幾個論述可以看出重點,分述如下:
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140)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http://lvr.land.moi.gov.tw
官方實價登錄網站,可提供查詢附近區域最近成交案件實際行情。
財政部線上稅務試算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online-service/tax-pre-calculation
可自行估算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房地產交易、繼承贈與時應繳金額。
全國各縣市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value/42
可查詢故縣市所有土地地號的當年和歷年公告現值地價。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http://easymap.land.moi.gov.tw/
免費系統,可透過地號、門牌號碼,查詢土地所在地段、等資料。
台南市都市計畫圖資訊系統
https://ud.tainan.gov.tw/UPBUD_sys/Areas/Map/map?type=upbm&ver=public
可查詢目前台南市各區都市計畫內容與範圍。
全國各縣市都市計畫圖資訊系統
https://ngis.tcd.gov.tw/TCDPageD2.aspx
可查詢目前各縣市都市計畫書圖網站連結。
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3)
拜讀許多網路文章,一般談到中古屋滲漏水瑕疵擔保問題,大多都提到在買賣之後五年內發現的,只要能證明是前屋主時就存在的漏水,都可以找原屋主請求。這個說法,也對,也不對。主要是因為,還是必須綜合考量幾條民法的規定,才能判斷到底你這滲漏水情況,能不能向原屋主請求 .......
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5,559)
好事達人吳志鴻 本身具有法律學系畢業的專業養成背景,之後再自費到崑山科技大學修習不動產估價學分課程,我已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專業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在不動產領域專業度有國家等級認證。兼具法律人、不動產經紀人、房仲三種身分,將房地產銷售的重任託付給我,您可以更安心。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014)
在房市不景氣的時期,買方出手買中古屋的挑剔度又更加嚴峻了,做房屋的履歷表,不啻是未來中古屋殺出重圍的一種不錯方式。以往買賣雙方對中古屋的看法是兩極,屋主竭盡所能隱藏房子的問題和缺點,希望買方看到好看的一面,就能賣個好價錢,這原則更在投資客的包裝功力下發揮到淋漓盡致。牆壁全部貼上壁紙,梁柱包上木作裝飾,外牆敲掉重貼磁磚,屋內再加上幾盞昏黃水晶燈,40年中古屋搞得比新成屋漂亮,宛若半老徐娘,迷倒多少買房新手,但包裝紙下遮掉多少瑕疵,一兩年後就會見真章。真正老練看屋買家可不吃這一套,寧可看到家徒四壁,老舊窗稜,最好連牆壁上小裂紋都一清二楚,這房子該修什麼,該改什麼,看過心中一清二楚,買得安心,出價也出得爽快。達人服務過程中也常遇到,買屋客人直接講明,絕不看有新作裝潢的案件。
去年看過一個投資客案件,達人打心裡欣賞稱讚。那房子是投資客案件無誤,但屋內並沒有多餘的木作裝潢或壁紙,做的是外牆拉皮、全屋粉刷、地板貼磚、頂樓鐵皮屋改實牆、全屋管線管路更換等基礎修繕,看起來比嚴重裝潢的房子還清爽漂亮。重點是,投資客還提供把內牆敲掉重拉管線、水泥施作的照片給客人看。這一間我推薦給好幾個客人看過,反應都不錯,有位客人還下了勢在必得的斡旋,但差一天,沒買到,殘念 .......
********************************
好事達人 吳志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31)